原告金丝雀影视文化传媒(临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以下简称:葛*)、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确认被诉侵权链接已经下架了。
被告葛*、姜*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涉案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知名度情况。
第8266953号“ofs”商标的注册人为金丝雀...(本文书还有1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