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12日至还清之日止,
按月息1分计算,被告在2023年7月偿还的30000元利息予以扣除);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按季支付利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当天,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以转账汇款的交易方式向被告账户分7笔共汇入500000元。2023年5月12日,原、被告就上述借款进行对账并由双方签署《对账说明》,共同确认被告已还本金80...(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