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雷*因与被申请人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银川市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银川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2024)宁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雷*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银川市人社局作出的银人社伤险字〔2024〕9012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2.再审申请人发生突然状况受伤属于非正常意外状态,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此观点没有提出异议并默认,说明再审申请人受伤...(本文书还有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