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再审申请人苏**因与被申请人吴**、吴**、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土地使用权归属”认定错误,与多份生效裁判矛盾。1.1988年某土发〔xx〕xx号批文已将案涉1.7亩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杨*(申请人之妻),并收取土地管理费;2.1998年二轮延包时,某县向杨*颁发13亩《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本文书还有1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