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卢*因诉被申请人抚远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5)黑7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25年11月4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申请人抚远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韩**,原审第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隐匿本案重要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其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抚远市自然资源局举示的证据均是复印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法保证,一审法院未认真审查,对卢*当庭提出的异议未予回应,仍认定复印件有效。2.抚远市自然资源局负有举证责任,其不提供相关证据的原件应视为没有证据。一、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没有表述,隐匿了抚远市自然资源局没有举示证据原件的事实。
抚远市自然资源局答辩称,...(本文书还有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