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被告闫**、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93,478.4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0月5日9时30分许,闫**驾驶车牌号蒙******的小型客车,沿多伦县诺尔镇大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会盟大街交叉路口处时,与沿会盟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的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的小型客车(车内乘坐赵**)发生碰撞,造成赵**、闫**、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多伦县公安交管大队出具第152531******...(本文书还有3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