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西宁分公司)与被告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5月6日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5年6月30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西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西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9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3月18日8时10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青azx**小型汽车,在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g315(西莎线)与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青ax**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青ax**号车辆的保险人,向...(本文书还有1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