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鹤城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鹤城宁夏某公司)、鹤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就申请人2024年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客观事实进行认定,明显属于证据采信不当、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首先,申请人提交的2024年1月至9月的考勤表、会议记录、申请人与同事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24年1月份至9月份仍在案涉工程中负责管理、结算等工作。申请人在该时间段仍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及时、负责的与相关方对接案涉项目的工作,一直持续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但原审法院对该部分的证据均未予采信,导致原审的判决结果事实认定不清,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和解协议》不能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1月至9月的劳动关系。虽然《和解协议》签订于2024年11月18日,但该文件是在被申请人拒不支付2023年工资而...(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