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37,905.76元(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4倍lpr计息,暂计算至2025年9月16日,利息共计为46,732.44元,扣减2025年5月14日偿还的10,000元利息,剩余利息为36,732.44元)共计197,905.76元;2.判令秦**对杨**抵押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高皇寨华苑一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由杨**承担。事实与理由:秦**在2022年向杨**出借现金160,000元,杨**于2022年9月1日向秦**出具借条,约定利息年利率18%;借款到期后,秦**多次向杨**主张借款及利...(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