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男,1976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某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张*自2023年12月7日至15日旷工,其在与某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自认2023年12月11日至13日的旷工行为,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判决认定解除行为违...(本文书还有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