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时**诉被告和**、周*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某某县道路运输协会(运输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告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臧*,被告和**,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物流公司、运输协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因时**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7946.8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5年4月23日6时许,被告和**驾驶豫pp31**重型自卸货车,沿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五女店镇冶庄村新3**国道路段时,与时某义驾驶的四...(本文书还有3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