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文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澄江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最终判决结果错误。(1)从形式上来看,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并且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履行了双方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义务、开票义务,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某甲公司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某甲公司履行的就是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2)从证据采纳上来看,证人在签订合同时就与澄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