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甲合作社(以下简称“上海某乙合作社”)与被告宿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某乙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220,000元,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20,000元经营利润损失100,000元,合计340,000元;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温室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建设单体遮阳棚,由被告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220,000元。工程的设计、材料、施工均由被告完成。2025年7月29日,被告要求原告进行工程验收,原告对大棚验收后将剩余尾款支付给被告。2025年7月30日晚,台风“竹节草”在...(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