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龙**、曾*、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后,后龙**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龙**、曾*、黄*共同向原告龙**赔偿因伤害人身造成的经济损失25576.7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龙**、曾*是夫妻关系,被告黄**被告龙**弟弟龙**的妻子。2025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龙**、曾*、黄*因与原告的兄弟龙**、龙**在浦北县龙门镇居木村委会下坡村发生土地纠纷,上门挑起事端发生争吵,致使互相拉扯。此时,原告发现后便到现场上前想拉开被告龙**,被告龙**误以为原告要打他,被告龙**便绕走开,原告害怕被告去拿凶器就一直跟着龙**,被告龙**便就地捡起一块石头扔向原告头部左侧,原告便冲上抓住被告龙**...(本文书还有4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