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秀区政府)及一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干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国营广西南宁凤凰食品厂(以下简称凤凰食品厂)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为建设南宁市长堽路三期工程需要,2013年8月6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收回长堽路三期工程(那考河—厢竹大道)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收回包括培训中心等单位共计51917.1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涉案项目建设用地。2013年6月17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南宁市长堽路三期(那考河—厢竹大道)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公告》(南建征预〔2013〕15号)。2013年12月24日,南宁市人民...(本文书还有1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