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徐*、临沧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9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李*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徐*将其持有的某乙公司33.249%股权变更登记至李*名下,某乙公司予以协助;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徐*、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1.李*已完成实缴出资的事实清晰明确。李*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某乙公司出具的《收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向某乙公司汇入2216.66万元增资款的事实,取消徐*认缴2216.6...(本文书还有1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