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杜**与被申请人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24)晋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以及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1.申请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申请人于1983年12月**日出生于某村,户籍所在地一直在某某村,未婚,外出打工,系某某经济组织成员。1999年1月1日申请人之父即户主杜培林与河曲县旧县乡硬地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河曲县农业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5.2亩,承包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家庭成员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土地...(本文书还有2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