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男,1970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再审申请人银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款项非民间借贷资金,实为建设施工合同关系”,缺乏证据证明。1.双方存在明确的民间借贷合意,有书面协议佐证。2013年3月26日、2016年4月26日,某公司与白*先后签订2份《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期限等,2018年8月4日白*出具《延期还款申请》,再次确认2笔借款共计70.7万元未偿还,并申请从工程款中支付本金和利息,印证双方的借贷合意而非预付款性质。2.不应仅凭“用途为工程”否定借贷关系。款项用途与法律关系性质无必然联系,且《延期还款申请》未主张款项为工程款,反面认可“借款”身份。3.白*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为工程款。白*主张68.4万元为工程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银行...(本文书还有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