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刘*以及一审被告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首先,目前有关村集体财产承包的有效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村集体财产承包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不仅是必须本村成员,同时,承包的对象、方*、方案等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能通过。就本案来说,诉争的拆迁补偿款针对的是东街村集体财产,即“邯郸市中华南无公害蔬菜水果批发市场”。该市场的承包合同签字承包人只是再审申请人冯*,无其他人,毫无争议。至于被申请人刘*是不是隐名股东,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2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