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李*、王**、王**及原审第三人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24)云2624民初****号民事判决及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驳回李*、王**、王**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李*、王**、王**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二审判决采信证据及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李*、王**、王**及周*与赵*同属合伙关系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存在多个层级的合伙关系,赵*与李*的合伙关系为第一个层级的合伙关系;王**与李*之间的内部合伙及赵*与周*之间的内部合伙属第**层级合伙;王**与王**的内部合伙属第**层级的合伙。2.一、二审判决认定李*的合伙出资款数额及合伙份...(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