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裴**因与被申请人晋中某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裴**再审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4)晋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是一所独资私立学校,申请人在该校就读期间,向该校缴纳高额的学杂费,签有合同。理应受到合同法保护。
二、申请人所受的伤,并非意外伤害。是被申请人(晋中世纪书院)自行聘用的教师(韩**)长期殴打所造成的。事发后对该教师的...(本文书还有2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