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68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曲某,女,1969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再审申请人焦作市山阳区某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曲某、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某实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遗漏了重要证据,导致错判一审中焦作市山阳区某实业公司提交凤凰公司村规民约10页、议事会记录3页、公司会议记录两份7页,证明2024年7月31日冯*强在公司会议上通报王*、曲某4亩地合同到期费用问题,表决沟通不了经过议事会走法*程序;8月5日王*、曲某支付3000元租赁费后,8月6日召开公司议事会集体决策按村规民约执行,并不存在所谓的口头协议但一审判决遗...(本文书还有2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