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熊**因与被申请人熊**、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在熊**拿出其父亲熊**自书《遗嘱》后,一审法院以后续的熊**起诉熊**排除妨害纠纷中的《起诉状》的部分描述来否认《遗嘱》的效力,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也违反了法律规定1.在熊**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熊**实施了其在排除妨害纠纷《起诉状》中所述事实,如果熊**真的对熊**实施了熊**在排除妨害纠纷《起诉状》中的行为,熊**完全可以通过撤回、变更自书《遗嘱》,但熊**从未实施撤回或变更《遗嘱》行为,也就是说前述的纠纷只是家人之间发生了矛盾两个《遗嘱》见证人寇某、何某已经出庭作证,能够证明《遗嘱》确实是熊**书写2.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三人平分案涉房屋...(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