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某某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山西公司)、某某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太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予以改判。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中,某某集团出具了其与村委会的合同与收据,认为再审申请人没有主体资格。再审申请人认为,某某集团出具的合同与收据来源不明,其提交来源及出处,尤其是从村委会哪个具体人员手中获得的不明。再审申请人作为合法的房屋购买人,都不知道这些合同与收据的存在。故再审申请人认为某某集团涉嫌提供不真实存在的证据,以此逃脱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截止案发时,某某集团到现在仍没有修复房屋**房屋的损失仍在扩大,进一...(本文书还有2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