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1、原审被告某公司2、某公司3、某公司4、某公司5信用证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4)京7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被告某公司2、某公司3、某公司4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依法判令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公司1保函项下垫款本金203920000美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3920000美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自2024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实际给付金*以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事实与理由: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对逾期利息计算起始日的事实认定错误,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出具保函协议书》第八条约定“乙方应履行保证责任或因保函而产生的其他责任需要垫付资金的,自垫付之日起,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利率向甲方计收垫付资金...(本文书还有18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