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诉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龙县政府)林权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高**曾于2020年4月7日,以青龙县政府为被告、高**为第三人,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编号为xx号林权证的行政行为;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原审法院裁定指定卢龙县人民法院审理,卢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0)冀0324行初****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本文书还有3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