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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马*;张*劳动争议审查和审判监督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5)宁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5-10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某站因与被申请人马*及一审第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固原市原州区某站申请再审称,本案认定马*与固原市原州区某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固原市原州区某站原由赵*经营,后赵*与张*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将废纸打包机与泡沫粉碎机租给张*,租赁期间实质由张*负责实际经营,在此期间张*找来了马*干活,出租人赵*对此并不知情。原审法院认定了赵*与张*之间的《租赁合同》,然而合同第五条第四项约定了在合同签订后,甲方(赵*)现有的营业执照张*无权使用,乙方自行申请营业执照用于使用。因此,张*并非固原市原州区某站的雇员或管理人员,张*也无权以固原市原州区某站的名义雇佣马*,马*与张*存在劳务关系。实际也是由张*给马*支付劳务费,接收马*的劳务成果。固原市原州区某站及赵*不认识也未雇佣过马*,未向马*支付过任何工资,也未接受过马*的任何劳务成果。马*...(本文书还有97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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