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徐**因与被申请人南通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某有限公司、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南通某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周*材料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周*材料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和《承诺书》已实际履行,没有事实依据。《建筑工程周*材料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周*材料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和《承诺书》签订的目的是“出租人”宁夏某有限公司向承租人即南通某有限公司出租钢管、扣件、套管等,租赁物使用地位于某建筑工地,并按照建筑材料类型分别计价向南通某有限公司收取租赁费用。上述三份...(本文书还有1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