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第三人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第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3年2月12日中午,孙*影驾驶“豫a******”小型客车顺郸淮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郸城县李*村路口时,与王**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豫a******”小型客车受损。此交通事故经郸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孙*影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豫a******”小型客车经被告定损,认定车损为39009元。原告为修车支付维修费40200元、施救费500元。原告的...(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