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罗**、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当事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罗**、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月息2.5%支付利息至其付清之日;2、判决被告罗**、张**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67582.05元,并自2015年7月1日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其还清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5日,被告罗**向原告王**借款2000000元,约定2014年11月15日前还清,按月息2.5%计算利息。签约后,原告向其支付了借款,但被告仅支付利息70000元。2014年6月,被告罗**向中...(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