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男,1997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再审申请人宁**因与被申请人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金*于2020年7月13日与宁**签订《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某大学对口支援宁**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约定由某大学为宁**录取金*为2020年攻读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金*须按时完成学业,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宁**工作,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2023年7月,金*从某大学完成学业后到宁**服务,双方据此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大学与宁**系对口支援关系,金*攻读硕士研究生占用了宁**与某大学的对口支援名额,且某大学在招生录取分数上对宁**的对口支援考生进行...(本文书还有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