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七)项的规定,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2)晋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405529.30元及相应利息;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本案不符合独任审理案件范围,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双方针对同一施工项目...(本文书还有2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