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李**,女,1971年4月**日生,汉族,住涉县涉城镇建行公寓中单元**号。
再审申请人李**、李**、李**因诉涉县公安某城关派出所确认亲属关系证明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4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李**、李**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亲属关系证明》作为直接证明李**与李*己系父女关系的证据,已经创设了李*己与李**的父女关系,已经对申请人的权利义...(本文书还有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