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女,1973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2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海市某某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海市某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康**、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简称银海法院)(2023)桂0503民初****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银海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指令银海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系本案适格主体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存在提供并销售蛋品的主体是上诉人。虽然陈*...(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