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沧州某(以下简称某)补偿安置申请答复及沧州市某(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一、二判决和被申请人依据既没有原件佐证,又不是房屋产权证书,因而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件的《李*乙改造房屋产权确认表(2022年6月3日)》、《李*子村人员及房屋信息调查登记表》认定再审申请人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房主是再审申请人母亲李*丙一人所有,主要证据明显不足,严重妨碍本案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项规定,应当立案再审予以纠正。二、原一...(本文书还有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