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武汉爱帝高级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向**、被告武汉爱帝高级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0年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2月入职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因多种原因于2014年12月30日离职,现有2010年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告的诉请没有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且原告于2014年12月离职,现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申请仲裁已超过了仲裁时效;2、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即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入职被告处,于2014年12月30日离职,原告属于重复诉讼。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