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被告某某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取暖及维修费800000元,逾期利息126000元(依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共计926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管道费用200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逾期付款利息126000元为逾期付款违约金360000元。事实及理由:为保障台州怡园和台头小学取暖需要,...(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