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受贿罪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7)川172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庆川、高晓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根据四川省、达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要求,大竹县人防办在经过县委、政府同意后,决定建设机动指挥所,并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采购。河北远东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驻四川片区销售经理江晓辉得知这一消息后,便多次与时任大竹县人防办主任的陈**接触,希望由他们公司来做通讯指挥车这个项目。在被告人陈**与江晓辉接触期间,被告人陈**将采购指挥车的预算价及最低价的消息透露给江晓辉,在随后的招标过程中,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013年国庆节前后一天,江晓辉在被告人陈**的办公室送给陈**10万元现金,感谢*在通讯指挥车采购项目招标中的...(本文书还有1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