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唐*偿还借款本金51300元;2、被告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日,被告唐*因需资金向原告王**借款人民币513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10月15日前清偿借款,被告李**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唐*未到庭应诉,但在答辩...(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