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男,1979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5)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丁*承担。事实和理由:赵**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双方举证的证据是当事人双方的聊天记录;但是,让赵**感觉特别不公平的是,一审法院仅看对丁*有利的部分,对赵**提交的全部聊天记录,不予审查,导致一审判决显失公平。对于一审双方对账单中的赵**欠丁*的劳务费58465元,双方都认可;同时在庭审中,丁*认可的部分3750元,法庭予以核减;但是对于...(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