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某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中科某公司、于**、吴**、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5)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宁夏某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灵武市人民法院(2025)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60%责任,向上诉人赔偿损失共计236000元,驳回其反...(本文书还有11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