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儿子系朋友关系。2024年8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现金22000元整,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邓*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原告闫*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原告之子系朋友关系。2024年8月20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之子借款现金22000元,并向原告出...(本文书还有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