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880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880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95倍计算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二、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5日,原告向被告的“某某牛场”供应预拌混凝土,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应c25混凝土211.64立方,但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至本案起诉前,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仍下欠货款...(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