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袁**、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袁**,被告某某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暂计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8月18日21时00分许,原告杨**在淅川县丹阳大道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步行,行驶至淅川县丹阳达到与荆楚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被告袁**驾驶的豫av8x**小型轿车刮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某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本文书还有2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