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陕西省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省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存在代理权外观”认定错误。该错误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应当再审。(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表见代理必须存在代理权外观,该外观是客观上的外观,并不是主观上的外观。按照上述规定,冯*代理陕西省某公司实施租赁场地行为必须存在客观上的代理权外观,且该外观是租赁场地的代理权外观。(二)冯*在本案中的代理权明...(本文书还有1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