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与被告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9935.15元,保险费3639.06元,律师费1780元,合计45354.21元;2.判令被告以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之和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在起诉前还款1000元,故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8935.15元,保险费3639.06元,律师费1780元,合计44354.21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以下简...(本文书还有2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