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女,1997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中认定的被迫离职仅仅只凭吴*提供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书就判定吴*是被公司辞退。某公司认为此项认定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实际经过为吴*本人不来公司上班旷工,吴*向公司发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书,紧接着便向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并且一、二审判决中认定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均为公司不缴纳社保。吴*2023年3月31日入职至2023年12月期间某公司均以现金的形式进行了社保补助,每月随...(本文书还有1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