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工程公司、原审被告某管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对利息的诉请;2.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工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逾期支付汇票金额是否支付利息不存在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某工程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辩称,某工程公司再向陕西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案涉票据后即依法取得了与持票人相同的票据权利,有权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有权要求清偿全部金额以及前项金额清偿之日起再追索清偿之日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管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文书还有2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