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第三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追加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为(2024)内2502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金额包括货款45,740元、利息(以45,74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