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1。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2。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3。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
申诉人徐某1因与被申诉人徐某2、徐某3、杜*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京检民监〔2025〕4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25)京民抗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雪乔、检察官助理王*出庭。申诉人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申诉人徐某2、徐某3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申诉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未正确认定徐某4于2008年3月10日订立遗嘱所变更处分的遗产范围,属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本文书还有4829字未显示)